游客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2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法治政府内在包含着政府诚信的要求。国家权力空前地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
2.加强核心制度建设 政府诚信的建设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需要一系列相关制度的保障和配合。所不同的是,与法治具有的他律性相比,诚信更强调自律。本来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在我国第一次正式确立了信赖保护基本原则,也为诚信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确立和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契机。即使个别法律法规中涉及这些方面的规定,但多只是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性较差。法治之于政府诚信的价值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基础性地位还远未确立和巩固,其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功效没有被很好地发挥。四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现有规定,进一步明晰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职责力,增加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制度约束,设立政绩考评制度和行政奖惩机制,确保他们诚信履职。其三,执法机关为利益驱动,积极参与地方保护。
例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规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个案问题,可以作为执法检查报告的附件反映。值得强调的是,确保司法权运行环境及条件除了监督功能应有之义之外,更多是出于人大常委会的自省和制度完善。[83]这一点也符合《监督法》的规定。[12] 也正是在同一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赞成票比例创造了历史最低纪录——55.1%。
浙江省高级法院的同志反映,有一个市的某些行政机关败诉后未交的诉讼费累计1000多元。[6]2009年,《若干规定》被废止。
[56]还有报告指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离婚妇女住房难问题,与市房地产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离婚案件公房承租权处理意见的联合通知》,使离婚妇女住房困难得以缓解。[20] 时至今日,执法检查不仅是人大权力体系中最常见、最有效的监督方式,而且也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视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的监督方式。除了个案监督之外,检查小组和常委会在检查实践中并未严格区分政府与法院,往往易于将两者等量齐观,尽管政府是最主要的监督对象。我国少年法庭诞生于1984年,到1994年底,全国法院系统建立少年法庭3千多个,审判人员有1万名左右。
例如,有报告指出:上海、浙江、河南、云南等地的一些法院成立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庭或在繁华商业区设立巡回法庭,深受消费者欢迎。[5]同时,他们详细列举了一些具体的判断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标准。司法解释及司法改革就是两个典型。[27]也有报告要求:应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73] 2000年,《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组明确提出:在这次执法检查中,涉及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不力等方面比较典型的案件,建议转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然而,某些协调机制的倡导和运用是否违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值得深思。
一方面,是法院自身的各种条件配备情况,包括人员配备、物质保障等。例如,该院曾表明:就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制定了改进措施,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法〉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促进了各地法院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判工作。
就实践来看,此类主题主要包括两大类:其一,是与作为审判权行使基础的法院组织、机构、职能等密切相关的法律,包括《法官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行政复议法》等。[1]因此,无论是1993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1999年的《关于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几点意见》),还是2006年的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都规定法院是执法检查的对象。[83]此种惯性如此强大,以至于一些报告不加区分地倡导在执法和司法中均应建立某种形式的办案协调机制。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4]他们进一步明确,对有关主管机关执法情况的评价,应当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标准。其二,一些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对案件执行不予配合甚至设置障碍。例如,2012年针对我国《农业法》、2013年针对我国《气象法》与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等的执法检查就是典型的例证。
为行文方面,执法检查报告以下统一采用《××法报告》(×××年)的注释格式。5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逐年下降,由2006年的3.1万件下降到2010年的2.6万件。
[18]2008年,在其任上所做的最后一份工作报告中,肖扬院长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官法执法检查,推动法官法的贯彻落实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五年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执法检查组特别关注人、财、物及机制等方面条件对审判权的影响,并且敦促法院在内的相关部门成就和保障有利条件,消除不利因素。
这在一些针对特殊群体立法的执法检查中相对常见。除了督促检查法院在审判中不折不扣地实施法律之外,执法检查还从以下几个侧面对审判权产生影响,即督促制定和完善司法解释、影响司法政策的制定、倡导建立办案协调机制、推广审判经验、关注审判权运行条件以及监督个案的处理等。
[9] 随着执法检查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愈加重视。例如,有检查组认为,在民事诉讼领域,法院装备水平较低,办案经费普遍紧张。[78]次年,肖扬院长在另一场合特别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关注的有关涉侨案件,高度重视,在坚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下,认真督办并将办理进度和结果及时进行了反馈。在常委会会议结束之后,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一并分别送交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并请他们将处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馈。
下列报告详细描述了法院在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初期所遭遇的各种抵制和压力:有的行政机关当了被告不应诉,不答辩,不移送有关材料,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为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检查组一方面敦促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实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五个严禁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呼吁法院、地方党政部门及人大通力合作、协同攻克这一顽疾。
这在涉及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劳动者、消费者等)立法的执法检查报告中尤为常见。多年积累的执法检查实践也因此沉淀了颇为执拗的制度惯性。
同时,该院下发通知,要求各承办法院对转办的涉侨案件列入本院近期重要日程,院长亲自抓。[82]参见林彦:《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监督依法行政?——以执法检查为对象的考察》,《法学家》2015年第2期。
调查结果应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委员长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某市有一个公民,不服该市某公安机关的处罚,向法院起诉后,被告多次向原告施加压力说:你告状,我们要送你去劳教。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检查政府和法院的情况也往往统一进行描述,并不存在实质性的行文差异。[37]近期的一份报告对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各级法院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著作权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案例指导等相关制度,研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完善诉前临时措施,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进入专题: 执法检查 审判权运行 审判独立 。
[84]相对而言,监督司法解释以及确保司法权的运行环境是比较可取的两个着力点,两者更多涉及立法,而非司法功能。[62]无独有偶,另一份报告也不无忧虑地指出:全国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案件占到75%以上,其中约70%的著作权案件集中发生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有的法官年办案量超过200件,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影响了依法保护的效果。
有些报告会通过对典型个案的描述凸显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有报告建议公、检、法机关明年将超期羁押作为一个重要问题依法进行清理,特别是超期羁押多年的案件,依法该判决的要及时判决,依法该释放的要及时释放。
相关内容
随机阅读
热门排行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